[新闻回放]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不久前,引起读者强烈关注的广州一女子当众撕毁人民币事件———来穗打工女子廖某骑单车与周女士的私家车相撞,自行车在私家车上划出一道长痕,廖某掏空钱袋总共只有30元零6角,被周女士当场撕碎,日前终于有了处理结果: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当地警方对周某罚款9000元。
这一事件中周某的“撕<广告> 毁”行为,仅仅是不尊重人民币吗?换言之,对周某的处罚,除了是保护人民币,还应该保护什么?
诚如当地一位学者指出的:“(周某)撕毁的虽然是人民币,但撕碎的却是别人的心”。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在该事件中,周某所侵害所羞辱的不仅是人民币,更是打工女廖某的人格尊严,而前者只不过是后者的一个载体。既然如此,那么上述只惩罚了撕毁人民币,而没有惩罚撕毁人民币主人“人心”的处理结果,纵然“合法有据”,又如何能“深入人心”呢?
当然,依法保护人民币是必要的,对周某“故意毁损人民币”施以重罚也完全没有什么不妥,但更有必要强调的是:与作为物的人民币相比,人本身的尊严和体面更应该受到珍视,而细致、体贴地保护人的尊严无疑是法律理所当然的责任。30元人民币的损毁尚且有9000元的处罚,“人心”的撕碎、羞辱,又该罚多少、赔多少?
很明显,这里暴露出来的尴尬绝不是孤立的。在我国,“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渠道却十分匮乏,或者即使有,相应保护标准、力度也与其所受损害程度往往不成比例———此前著名的“处女嫖娼案”的受害者麻旦旦,仅获精神赔偿74.66元,就是很好例证。
强者、富者公然羞辱弱贫者,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社会风气、人心道德问题,但其实折射出一个制度和权利的问题———法律制度中人格权利保护不足、侵犯人格尊严的代价过低等问题。显然,在致力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不容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