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诸多媒体在上海“高院”外关注“杨佳袭警案”审判。

10月20日,众多上海市民聚集在上海“高院”边门襄阳路上,等待“杨佳袭警案”的审判。当日上午,“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继续二审,法庭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包括杨佳父亲及姨妈等13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进行了约7个小时,法庭当日未当庭宣判。
《新三才综合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上午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当日,共有130余人到庭旁听。
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击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
7月7日,杨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月17日,上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杨佳提起公诉。8月26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首次开庭审理。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太沉重的事件,是难以理性与冷静的思考的,但痛定思痛,我们需要为社会开出药方。杨佳案中牺牲的警察,以及杨佳本人,不应该成为白白葬送的人命,他们应该教会我们反思。
我想到三点。
第一,社会严重缺乏民意表达渠道。现代社会存在利益冲突,犯罪现象,甚至官员犯罪的现象,都是正常的事。关键是利益冲突出现以后,利益双方都可以有申诉的渠道,而这样的制度渠道是不涉及政治权力的性质 的。本案可以说由于缺乏这样的渠道,从一个小小的申诉恶化为七条人命的命案。
第二,社会底层的扩大。政治学原理告诉我们,只有绝望的社会底层,比如法国大革命时的“无套裤汉”,才是毫无理性与审慎的杀戮者,因为这几乎是他们唯一表达意见的方式。但杨案让我们看到,一个热爱生活的首都中产人士,也已经成为这样绝望人群的一员,他选择的利益表达方式,是近乎精神崩溃的人才会选择的。对这个社会而言,对这个社会中大多数的人而言,当中的含义再清楚不过。
第三,社会已经严重分裂。看网上的言论,几乎完全分为两种,毫无可以调和的余地。这是一个标志,表明中国社会已经堡垒化,甚至是以堡垒方式的极化。换言之,中国社会严重地“拉美化”。对于我们这个一向强调“和为贵”的民族,当政者应该知道,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我们的社会形态已经与民族心理产生严重的偏离。
杨佳案二审正确判决应该是这样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没有公开审理.--这个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实.
2,被告没有符号法律规定的律师.--杨佳因为不知道母亲失踪,所以说只要求母亲给自己请律师.检察院和法院在杨佳母亲失踪的情况下,派被害人单位的法律顾问谢有明做杨佳的律师.所以杨佳的母亲的签字应该只能是假的,侵犯了杨佳请辩护律师的权利.所以杨佳案一审就是没有辩护人的审判.--连全国谁都找不到,家到现在没回过,手机也没开机,姐姐都找不到她,儿子审判都未出现,北京公安都失踪案无法侦破找到的人,咋可能替儿子请了律师?主要的,还请全中国最最不合适的律师给儿子.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在了一审.
3,开庭时间没有合适公告.--按上海二中院的通常做法应该是开庭三天前贴公告在公告栏,并且3天前在法院的网站上公告.可是杨佳案一审法院没这么做.以致杨佳爸爸,姨妈3天前根本不知道开庭.
4,被告要求自己的证人出庭做证的合法权利没保证,权利被非法剥夺.--杨佳要求自己的证人出庭做证,法庭没有准许,侵犯了杨佳的辩护权.
5,公诉方证人违背法律未出席法庭做证.--公诉方的证据有很多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按法律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公诉方和被告方交叉询问,接受被告方的质证.不能只是宣读证人证言了事.本案一审法庭却未要求证人出庭做证.
6,一审法院采纳了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做为证据.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审法院违背了<<刑诉法>>191条的(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所以,杨佳案二审正确判决应该是这样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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